根据服装生产行业专项检查的要求,2006年4月,我们对扬州市某制衣有限公司所属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一、企业基本概况 该企业位于江都市大桥镇,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羽绒服装。 2004年度该公司产品销售收入1770121.43元,销项税金300920.62元,进项税金248104.28元,应纳增值税130981.87元,已交增值税130981.87元,期初留抵8306.39元,期末留抵86471.92元。 2005年度产品销售收入2229397.43元,销项税金378997.61元,进项税金199954.33元,期初留抵86471.92元,应纳增值税92571.36元,已交增值税92571.36元。 二、寻找突破口 该公司生产的羽绒服装,主要原材料是布料和羽绒,初一看帐册,该公司记载清楚,核算准确,无明显的破绽,但在检查中,检查人员根据羽绒服上的吊牌得知,每件羽绒服的含绒量在130克-150克之间,且羽绒服的商标中也有注明,于是,我们把检查的重点放在原材料的核算上。 从原材料明细帐上看,该公司2004年至2005年间总共生产领用羽绒4387公斤,按每件最大耗绒量150克算,可生产羽绒服29246件。而该企业两年间总共生产入库羽绒服27823件,据耗料测算少入帐羽绒服1423件。检查人员将计算分析结果向财务主管、企业法人代表进行询问,并进行税法宣传,但该企业法人却矢口否认,声称所有羽绒服均验收入库。检查人员研究决定,对该公司财务科、仓库保管室等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经检查发现2004年度有4份“发货单” 388件羽绒服未入账。2005年度有14份“发货单” 1032件羽绒服未入账。两年计1420件羽绒服未入账。在铁的证据面前,企业法人代表不得不道出实情。原来该公司在2004年至2005年间,在本市羽绒服专卖店销售的1420件羽绒服未记产成品帐、销售未记收入,也未申报纳税。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该公司少缴增值税30908.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公司的此项已构成偷税,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追缴增值税30908.76元;2、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即30908.76元;3、加收滞纳金2500.81元。 因该公司2005年度偷税额超过1万元,且偷税数占当年应缴税金比例达15.6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该公司涉嫌犯罪,将该案件移送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四、检查后的思考 1、部分生产销售民用消费品纳税人利用可以不开具发票的空间进行偷税,财务上采用“倒轧帐”,产成品以开票数倒求入库数量;或者根据销售情况来确定原材料的验收,即以销定“购”,这样做,税务机关从原材料购进方面很难直接分析出产成品的实际生产情况。 2、针对上述情况税务机关如何管理和稽查:一要加强纳税评估的力度。针对民用消费品不需开票的特点,从企业的耗电量、原材料耗用、工人工资的发放、外勤业务费发放等方面寻找突破口,仔细分析企业的产量,准确确定销售收入。二要拓宽税务稽查的思路。首先,税务稽查人员不能就帐查帐,要有发现问题、慧眼分析问题的路径和解决问题的手段,对检查中发现的疑点,决不能轻易放过,要进行仔细分析和深入的追查。三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检查纳税人经营有关场所的存货,看有无帐外存货。四要查询纳税人在金融机构的结算帐户和相关人员的个人信用卡的资金动向,看有无涉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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