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10-30 为了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际,现制定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并公告如下: 一、抚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
三、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预缴率的公告》(抚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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