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0-30
摘要: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所得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预缴率的公告》(抚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10-30

  为了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际,现制定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并公告如下:

  一、抚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

序号 税目及征收范围 核定征收率(%)  
 
农、林、牧、渔业 0.5  
制造业 0.7  
批发和零售业 0.7  
交通运输业 1.5  
其中:装卸搬运 1  
建筑业 2.5  
其中:装饰 4  
服务业 2  
其中: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 1.5  
娱乐业 2.5  
其他行业 1.5  


  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所得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预缴率的公告》(抚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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