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将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目“其他固体废物”范围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将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目“其他固体废物”范围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2年2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号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邮编430071)或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430071),信封上注明:湖北省环保税地方配套立法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hbczfgszc@163.com; 3.电话及传真:027-67818528/67818756(传真)或027-87328743。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1月24日 附件1: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目“其他固体废物”范围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综合考虑“其他固体废物”的环境危害程度,作如下决定: 一、将磷石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范围。 二、税务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磷石膏环境保护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税固体废物计税方式和税额标准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税务机关与生态环境、经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省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我省磷石膏环境保护标准,根据标准认定纳税人当期磷石膏贮存量、处置量,企业磷石膏产生量、综合利用量由经信部门审核提供。 本决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将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目“其他固体废物”范围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环保税法授权和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将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目“其他固体废物”范围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五条规定: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二、主要考虑 将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范围,有利于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方略,推动生态强省建设;有利于运用地方税政管理权限,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建立磷石膏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主要思路是: (一)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已纳入征税范围。其他固体废物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危害程度不一。我省是磷化工产业大省,综合考虑磷石膏对环境危害程度,决定将磷石膏首先纳入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税目税额表“其他固体废物”。 (二)现行环境保护税法已经规定了应税固体废物计税方式和税额标准,征收磷石膏环境保护税的关键在于计税依据的确定,因此,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三条分别明确了税务和生态环保、经信部门的职责任务及配合机制。 三、相关影响 一是对企业的影响。据经信部门测算,如对磷肥生产企业征收磷石膏环境保护税,税负占主要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较低,不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如依法实现合规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则磷石膏环境保护税对企业没有影响。 二是对环境保护的影响。从现行环境保护税征收运行情况看,环境保护税“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正向激励效应明显。将磷石膏纳入征收范围作为环境保护税法的有效补充,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和环保执法,有利于提高企业环保意识,推动企业规范管理、强化治理、加大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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