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建设费等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5]106号 1995-05-22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精神,对电力(供电)部门(含农村供电所)收取的上述“四项收费”,并入价内,单独反映的,可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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