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7]196号 1997-08-19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8月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仍按省局粤地税发[1994]015号文和粤地税发[1995]054号文的规定办理,不得层层下放权限。 二、各市局和省局直属分局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上报省局企业所得税处。报表式样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附表二《企业减免税项目表》,表中“税率”一栏可不填。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7]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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