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税政一[1994]17号 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2-18
摘要:根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税务局制定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税政一[1994]17号       1994-02-18

  税屋提示——依据大国税发[2000]10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自2000年04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税务局、各分局、稽查大队:

  根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税务局制定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大连市税务局

1994年2月18日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综合部分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有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努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的规定,适用于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间的经济往来。独立企业间的经济往来,以及纳税人向与其无利益关联的单位、个人销售货物,劳务、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一般不适用此规定。

  二、增值税部分

  (二) 关于自产农业产品免税问题

  1、下列产品属于农业产品

  (1) 未经粉制加工的粮食;各种薯类鲜品,干品;

  (2) 未经轧花加工的棉花;未经精干洗的原麻。

  (3) 植物油料(包括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植物糖料。

  (4) 鲜菜、干菜、腌渍菜;鲜果、干果、果干。

  (5) 烟叶(不包括复烤的烟叶);茶叶(不包括精{翳茶,边销茶)。

  (6) 各种活植物;植物分泌物;树木、竹木(包括枝,叶、梢、丫);各种草、柳、条、秫秸、玉米皮。

  (7) 未经片制、丝制、粉(碎)制加工的植物香(调)料和植物药材。

  (8)各种食用菌、水生藻类的鲜品、干品和腌溃品。

  (9) 活动物;动物分泌物和排泄物(指未经加工);动物鲜蛋,成蛋;蚕茧。

  (10) 水(海)生动物鲜品、鲜冻品,干品、腌制品;其它食用动物牲肉(包括下货)的鲜品、鲜冻品、干品、腌腊制品。

  (11) 各种未经加工整理的动物毛(绒)鬃尾;各种动物生皮张、生毛皮张和未经加工的骨、牙、角。

  2、以外购农业产品为原料,未经种植、养殖、饲养等过程加工生产的农业产品,不视为自产农产品。

  (三)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暂不视同销售处理。但对一般纳税人应调减其进项税额。

  (四)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其耗用的货物,应视货物的,按规定做视同销售或调减进项税额处理。

  (五) 纳税人用高税率的货物包装低税率的货物出售的,应一并适用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六)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公式中的“当月全部进项税额”不包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外所耗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应调减的进项税额。

  (七) 企业将自制货物用于本单位承包工程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原则确定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基本建设单位将自制货物用于本单位基本建设的,暂不征收增值税。但其自制货物所耗用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改按本规定执行。

  (八)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货物,1994年1月1日以后才收到进货发票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1994年1月份的购进货物,计算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价款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进货发票在1994年2月1日前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不得作为1994年当年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也不得作为1994年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

  (九) 原交纳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的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收到的以前年度发出货物的货款,在收到贷款后做销售处理的,一律按新税制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 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镰刀以及其它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类非机动工具。

  (十一) 农药不包括用于生产农药的原料药、中间体.对于具有双重用途的农药,既可用杀虫又可用作化工原料的,如氯化,硫酸铜等,可按销售对象划分,销售给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单位、基层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的,按农药税率征税。

  三、消费税部分

  (十二) 企业用旧汽车轮胎加工翻新对外销售和业企用外购已征消费税的散装啤酒出售,均暂不征收消费税。

  (十三)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消费品,凡按规定允许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计征消费税的,其外购消费品限于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对于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消费品,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才收到进货发票的,视同199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消费品。

  (十四) 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供出口销售的消费品,按规定允许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计征消费税的,以及对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为原料生产供出口销售的消费品,按规定允许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消费税专用税票时,应在专用税票上注明该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过程,以利于出口退税的正确计算。

  (十五) 对工业企业以外的企业将外购白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分装出售的,不征消费税。

  (十六) 关于一九九三年末库存汽油、柴油补征消费税的问题根据国税明电[94]001号明传电报通知规定:经营汽油、柴油的一切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其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库存汽油,柴油都应进行清理,并按下列规定补缴消费税。

  1、补缴消费税额为:汽油每吨补缴200元,柴油每吨补缴100元。

  2、经营单位凡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向购买者(使用单位或消费者个人)收取货款、定金,或者发放购货票证,而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后付货的,均应补征消费税。

  3、工业企业销售给经营单位的以及经营单位之间互供的汽油、柴油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如果收货单位已付款,尚未收到的在途汽油、柴油,由收货单位清理补税,发货单位已发出的汽油、柴油,收货单位未付货款,由、发货单位清理补缴。

  4、委托代销的汽油、柴油由受托方计入库存数量内,按规定补税。委托方将委托代销的汽油、柴油转作销售时,如代销单位已补消费税,可凭代销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庄的补税证明,不再补征消费税。

  四、营业税部分

  (十七) 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市营业税纳税人的纳税地点调整如下:

  1、固定业户发生纳税义务,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应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回所在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市直一、二、三、四、五分局,对外分局高新技术园区税务分局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税务局的管户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范围内从事经营,可免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2,非固定业户发生纳税义务,应向其业务发生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缴纳营业税。

  (十八) 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中的饮食业是指既向顾客提供食品,同时也向顾客提供就餐场所等就餐便利的业务。对于不向顾客提供就餐场所等就餐便利,单独向顾客销售人们习惯上在购买时就地消费的食品,也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

  (十九) 纳税人自建建筑物使用后销售的,凡使用期不足一年的,除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其自建行为还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二十) 对从事邮递业务的单位销售的邮票,应按“邮电通讯业”征收营业税。对不从事邮递业务的企业单位销售的邮票,应按国税发[93]154号文件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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