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全文失效] 沪税地[1989]57号 1989-07-04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6]53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7月26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9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规定,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是指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三产企业等,这些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印花税。 上海市税务局 1989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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