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邮政局关于加强邮政行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2]168号 2002-12-05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邮政行业使用的涉税票据统一纳入地税机关管理。各级邮政部门在办理邮政业务、代办业务和服务业务并取得收入时,一律使用吉林省邮政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使用的邮政业收入结算票据同时废止。 二、专用发票式样由省邮政管理局设计,并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确定,统一实行三联单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 三、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印制,采用全省统一的防伪技术,印制用纸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38克水纹防伪纸,印制油墨使用光功能隐形标记油墨。 四、各级邮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专用发票使用计划:各市州地税局发票管理所要做好本地区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汇总工作并及时上报省局,以保证专用发票的供应。 五、各级邮政部门应凭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发票准购簿,到地税部门领购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使用。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邮政行业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邮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这方面工作。对没有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邮政局 2002年12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