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5]11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4-19
摘要:近段时间,部分区县局就贯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40号)中的一些问题向市局反映,经研究,现答复意见如下: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5]116号                2005-4-19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段时间,部分区县局就贯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40号)中的一些问题向市局反映,经研究,现答复意见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中“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是指从事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对从事其他行业经营活动的,仍按原渝地税发[2003]14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文件中计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雇工人数时,不包含个体经营户业主本人。

  三、文件涉及的营业税减免仍由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九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