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4]68号 2004-11-01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货物运输发票除外,下同)审核检查的分工。 (一)在协查系统升级以前,专用发票暂不增加审核环节,仍按目前工作流程办理。 (二)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需审核检查税款入库情况的,由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负责。 (三)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工作。 (四)除本条一、二、三款以外的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分工,严格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59号和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信息的接收、分发。 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信息,省局分别放置在FTP“_省国税/流转税处/金税工程”下“海关代征进口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三个子目录中,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按期登陆省局FTP服务器,接收、分发本地的数据。 三、各级国税机关按照通知规定成立工作组,负责本地区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审核检查具体事项。 四、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取证资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凡属第一、二类的,由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属第三类的,由稽查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五、审核检查结果的报送。 (一)各级稽查部门根据管理部门移送的其他扣税凭证第三类发票和异地发票上月协查结果,分别填制《__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和《__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于每月6日前反馈相应的管理部门。 (二)管理部门根据上月一、二、三类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结果,分别填制《__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和《__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于每月8日前送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进行汇总。 3、县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本县的其他扣税凭证审核检查情况,分别填制《__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和《__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同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每月11日前将两统计表和书面分析报告(盖局章)上报市局,并通过FTP方式上传电子文档。 4、市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汇总本市的其他扣税凭证审核检查情况,分别填制《__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和《__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同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每月13日前将两统计表和书面分析报告(盖局章)上报省局,并通过FTP方式上传电子文档(放置目录为LOCAL下“_省国税/流转税处/上传区/发票审核结果汇总”)。 请各市工作组于10月31日前将成员名单、联系人、电话上报省局。 省局工作组成员名单、有关处室联系人及电话如下: 组长:钱宝荣 副组长:王小平 乐国定 张松青 成员:董玉恋 沈华 范国丰 袁大中 裘胜强 有关处室联系人及电话: 信息中心:夏勇 0571-85270919 稽查局:刘生才 0571-85270879 计财处:王占美 0571-85270862 征收管理处:陈丽卿 0571-85270927 流转税管理处:王民 0571-85270870 附件: 1、国税发明电[2004]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 2、国税发[2004]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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