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二[1999]16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20
摘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审批事项仍按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核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二[1998]279号)办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9]165号               1999-07-20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以下补充,请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审批事项仍按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核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二[1998]279号)办理。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精神,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上的,可以附加扣除。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进一步明确之前,从事非工业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有支出的技术开发费,不实行附加扣除优惠。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发生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经营亏损的税前弥补以及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事项,按照省局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7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