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部分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21
摘要: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十九、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还有机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税务机关将于2022年4月发布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二十、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若不再是A级或B级,之前已经按规定申请办理的留抵退税是否需要退回?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税人,因纳税信用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别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

  二十一、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是否还可以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方式开展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评价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存量留抵退税)

  3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发布,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每月申报期对增值税期末留抵进行退税操作,不需要受连续6个月增量的限制,退税比例没有60%限制(为100%),需要纳税人自行掌握政策要点,在申报期主动申请。

  退税并非强制,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退税的企业包括: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

  2、近期多个与小微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接连发布,每个政策的小微企业的范围并不相同,不要想当然的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小微企业与其他政策的小微企业划等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的小微企业划型与2020年时的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划型类似,既不是指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六税两费)、也不是指增值税季度45万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

  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标准划型的企业。

  文件规定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3、文件很刻意的强调包括个体工商户,是因为之前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分是否属于企业还是民办非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不适用于全部的一般纳税人。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个人独资和或合伙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属于企业,可以适用政策退税。

  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等一般纳税人的,不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4、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但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可以按39号退税,包括上述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的纳税人。

  5、与之前相比,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包括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原有的规定)和存量留抵退税(新的规定),同时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再仅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发生了变化。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即纳税人没有办理过存量留抵退税):

  存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案例(1):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纳税人未办理过存量留抵退税,3月期末留抵税额100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30万,存量留抵税额为30万,增量留抵税额为70万元。

  案例(2):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纳税人未办理过存量留抵退税,3月期末留抵税额30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100万,存量留抵税额为30万,增量留抵税额为0万元。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接案例(1):4月申报期纳税人可以对30万存量留抵税额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同时可以对70万增量留抵税额办理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4月办理完两项期末留抵退税后,5月纳税申报期,4月期末留抵税额20万。纳税人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应该说之前的增值税留抵退税不会与转登纳税人扯上关系,因为之前的退税政策只与一般纳税人有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可以对存量留抵税额进行退税,原一般纳税人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可以退税,需要关注后续政策。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行文上看,仍是只与一般纳税人有关。

  8、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1)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的每个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的每个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错峰操作)

  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9、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不分大、中、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纳税人(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在一定的重合,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11、本文没有对《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逐条解读,文件其他内容和细节需自行查阅文件。

  来源: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作者:万伟华  2022.03.23


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一、新分两类主体:小微企业、六类行业

  1、小微企业:微型企业、小型企业

  2、六类行业:六类行业被本公告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六类行业又分中型企业、大型企业

  3、细分目的:分别归类;分期在4、5、7、10申报期依序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也能有效缓解退库造成的财政预算安排的压力。

  二、新增存量概念:一次性退还

  1、存量留抵税额。

  所谓的存量,是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最初实施时的基准值,是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是2019年3月31日及之前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是截至2019年3月31日未被销项所抵扣的进项税额。

  2、可退存量是经计算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可以一次性退还的存量,并一定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只会小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因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有可能在其后被抵扣,不能对已被实际抵扣的存量予以退税。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3、存量一次性退还后,存量为0;存量为0后,没有存量的基准,也就不存在增量;今后所谓的增量,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三、六类行业增量退税变化:按月全额退还

  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四、进项构成比例的变化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1、三票变四票,增加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前期我们关注和讨论的问题被简化处理,快刀斩乱麻,为了计算简便吧。

  “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进项税额中,专票500万,道路通行费电子普票100万,海关缴款书200万,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200万。2021年12月,因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专票中,50万元作进项税转出。2022年4月按14号公告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50万,分子、分母均无需扣减。”

  1)如专票扣减,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500+100+200+200-50)=78.95%

  专票进项转出不扣减的,有利于纳税人。

  2)如非四票扣减,假设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200万中有50万作进项转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50)=84.21%

  非四票进项转出不扣减的,不利于纳税人。

  3)无需扣减的规定,不一定有利于纳税人。对以四票为主的纳税人,四票进项转出扣减的,不利于纳税人;而对于非四票较多的企业,非四票进项转出扣减的,有利于纳税人。

  所以,以上进项转出不扣减计算规定,不仅是简化计算的方便,更是倾向于保护以四票为主的纳税人。

  4、风险所在?

  允许退还的存量,也是按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四票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的。

  前文已讲,存量是指是2019年3月31日及之前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所形成的留抵。

  以之后的计算比例,确定之前的存量比例,势必造成不属于四票的进项税额被退?或者全部为四票的反而少退?

  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进项税额中,专票500万,道路通行费电子普票100万,海关缴款书200万,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200万。进项构成比例是80%。

  假如该纳税人2019年3月之前只有四票,仍只能按80%退;

  假如该纳税人2019年3月之前有大量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可能纳入退税。当然,之前的比例确实难以计算。

  但是,号称软件系统如此发达有效的今天,调取三五年的数据也不是难事吧。

  5、增值税抵扣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5)解、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6)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7)税务机关监制的桥、闸通行费纸质发票;8)国内旅客运输相关票据(①国内旅客运输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②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③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④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来源:税白天下       作者:罗老师 

标签: 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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