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1]25号 2001-01-18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不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保险企业所发生的坏帐损失,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金融保险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税前扣除审核审批,仍按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税政[2000]177号)的具体实施意见办理。 三、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金融保险企业,凡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不得由上级机构统一计算,一律按监管级次依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自行计算调整。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0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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