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5]219号 2005-12-27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1月04日起,全文废止。
为支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一体化改革,加强增值税管理,省局于2004年制发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该企业征收增值税时,采取由市、县分公司分别在所在地按省局确定的预征率预征,省公司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近两年来,由于成品油价格波动剧烈,企业的税负水平变化较大,给预征率的确定带来了一定困难。为了适应形势变化,平衡地区间的财政利益,省局决定重新修订该管理办法,改为由省公司统一计算增值税,向市、县分公司按销售额比例分配应缴增值税,分别就地缴纳的办法。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冀国税发[2004]8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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