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湖政发[2007]80号 2007-12-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统一内外资税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决定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具体调整内容 (一)征收范围:市本级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标准:按土地等级划分为三级: 一级地段,12元/平方米; 二级地段,8元/平方米; 三级地段,4元/平方米。 二、有关实施要求 (一)各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 (二)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及时变更税种登记,组织税款入库。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5〕7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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