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二[1987]19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01-28
摘要: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而记入小型设施”等其他项或者以“待摊费用”处理的,如果构成房屋形状的。(有屋顶和墙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未构成房屋形状的各种工棚不征房产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二[1987]19号      1987-01-28


  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要否征收房”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企业房产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的,不论结构,形状及用途如可,那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而记入小型设施”等其他项或者以“待摊费用”处理的,如果构成房屋形状的。(有屋顶和墙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未构成房屋形状的各种工棚不征房产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87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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