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二[1987]19号 1987-01-28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企业房产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的,不论结构,形状及用途如可,那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而记入小型设施”等其他项或者以“待摊费用”处理的,如果构成房屋形状的。(有屋顶和墙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未构成房屋形状的各种工棚不征房产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87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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