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5]205号 2005-10-17 各分局(局)、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加强税源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04]231号)要求,现对我市有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项目税收划分和管理 从市政府宁政发[2004]23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之后新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开发项目不在同一区(县、开发区)范围内的,开发项目应缴纳的流转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收仍在房地产公司所在地由总公司统一缴纳。 1、新项目确定时间 新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2004年10月28日以后市建委批准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税务登记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开发项目不在同一区(县、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新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区(县、开发区)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公司或项目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设立项目分公司后,总公司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就其设立项目分公司情况办理备案登记。 3、发票管理 房地产开发公因开发项目跨区(县、开发区)而成立的项目分公司,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购领发票。 4、税收缴纳 项目分公司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其他各项税收、基金、社保费由总公司按原渠道缴纳。 5、注销管理 项目分公司在项目完成后,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就流转税及附加缴纳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注销检查。 二、相关征管工作要求 1、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做好跨区开发项目的登记、备案工作。 2、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分公司只作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税种鉴定。 3、项目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按月将项目税收缴纳信息、购领和开具发票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推送。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他分局传递的信息,做好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外其他各税的征收管理。 4、涉及项目分公司流转税的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稽核管理和其他管理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专项检查、举报检查等按现行分工执行;其他有关税收管理工作由开发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三、执行时间 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管理的规定从2004年10月28日起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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