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同胞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5]政字第523号 1995-11-20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最近,一些市县来电询问,实行新税制后,原1991年8月1日琼财税[1991]外字第42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凡属外商投资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个人的房屋从建成和新购进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对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4号文有关“在海南的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样的税收制度,平等竞争”的规定和实行新税制后,国务院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个人的房产按现行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 以上通知,请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1995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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