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2000]220号 2000-6-14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10]2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0年02月0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机关服务中心应从取得“编办”有关批准文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之日起三十天内,持上述有关批文或登记证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或其所属受理点申办税务登记。过去未办本项登记的,应自该文到之日起三十天内补办。 二、机关服务中心直接取得的后勤保障服务收入,暂不须开具发票。 三、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四、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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