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5]81号 2005-05-16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原则,认真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同时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对一些账证不健全、核算水平低或者无能力核算的中小企业,要督促其建账建制,对确应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要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公正、合法合理,严禁不分企业规模大小和财务核算水平,图省事一刀切摘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各单位接通知后对核定征收范围进行自查自纠,凡违反规定扩大核定征收范围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于7月15日前将自查结果报省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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