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劳局[2003]252号 2003-07-30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社[2006]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促进大龄下岗职工再就业,解除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后顾之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 关于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 一、为促进我市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解除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后顾之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2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2、因生产经营原因下岗3个月以上,企业确无能力安置,本人已经从事灵活就业或准备就业的; 3、接受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管理,承诺服从区街推荐安排的灵活就业岗位或公益性劳动的; 4、单位和本人已经参加了我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下列人员不属于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1、在岗职工和非生产经营原因下岗人员; 2、因病处于医疗期人员和经鉴定属于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3、已经办理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4、已经实现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员; 5、企业处于破产清算期间或清算结束后尚未分流安置的人员。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和资金来源 符合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必须按照我市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按津劳局[2003]220号文件规定计算),根据企业的经济困难程度,由再就业资金给予补贴。补贴的标准是:比较困难企业,补贴单位缴费部分的40%;困难企业,补贴单位缴费部分的70%;特殊困难企业,补贴单位缴费部分的100%。市属企业和中央驻津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再就业资金承担,区县属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区县再就业资金承担。 市属和中央驻津企业的困难程度认定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区县属企业的困难程度认定由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1、本人申请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大龄下岗职工,到所属企业领取《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如实填写。经企业审核盖章后,由申请人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核实备案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按已经从事灵活就业或准备就业的情况,审核其《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签订《就业服务协议书》一式五份,签署意见盖章后,留存一份备案,其余由申请人交给所属企业。 3、签署协议和认定 企业凭据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实签章的《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后,与申请人签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并将《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报主管局(总公司)认定。主管局(总公司)认定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4、缴费和资金拨付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季度结算。企业和个人应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主管局(总公司)于每季度末5日内,将享受补贴的企业缴费情况汇总,并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记录凭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核实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享受政策人员就业状况、协议书履行情况后,将再就业资金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补贴部分,由市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直接拨付企业账户。 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终止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自动终止: 1、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转移了社会保险关系的; 2、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 3、累计三次无故不服从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派遣,违反《就业服务协议书》规定的; 4、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继续执行,再就业资金补贴终止: 1、企业或个人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困难企业的; 3、企业或主管局(总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的(当季度停拨补贴)。 六、部门责任 1、各主管局(总公司)、企业应加强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管理,建立大龄下岗职工数据库,确保各项资料真实可靠。新开发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下岗职工。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本办法,调整征收核算管理模式,单独反映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缴费情况,为缴费企业提供准确的缴费凭据,并做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工的个人账户记录工作。 3、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建立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台账,及时掌握其就业和收入状况,按季向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数据磁盘。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派遣安置大龄下岗职工,为其提供专门的帮助和便捷的服务,切实帮扶他们实现再就业。对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登记或签订《就业服务协议书》。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大龄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提供免费的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促使其尽快实现稳定就业。加大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用工和逃避社会保险责任行为,维护大龄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 5、财政部门要做好企业困难业认定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批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6、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再就业资金补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七、相关规定 1、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代填代签《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任何企业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提出的申请,否则对其取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企业要按时足额缴纳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将单位缴费义务转嫁给下岗职工,否则对其取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企业和个人当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予以记载。同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前,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补缴。 4、2003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自2003年1月1日起计算。 5、《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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