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所[2009]4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07
摘要:各单位按《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市局(企业所得税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09]46号       2009-05-07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单位按《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市局(企业所得税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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