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09]46号 2009-05-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单位按《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市局(企业所得税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