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再次通报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地税函[2004]26号 2004-01-16 税屋提示——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8月8日起第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再次通报》(国税函[2003]136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 一、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时间已晚,2003年11月和12月两个月份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应于2004年1月15日前一并向省局报送,2004年1月及以后月份的统计表应于次月15日前报送省局。 二、统计表的第2、4、6栏为申请认定的户数,统计表的统计口径为当月数。 三、[条款废止]各市每10天向省局报送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户数情况时间改按总局时间要求报送,即2004年1月10、20、30日,各市按时发邮件报给省局税政一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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