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9]155号 2009-05-1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深圳市居民企业境内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需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登记认定。 二、根据通知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深圳市居民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所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需经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登记认定。 三、符合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居民企业,200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暂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要求增加报送相关材料。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5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