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双定户纳税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297号 1998-07-0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国发[1998]113号)精神,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双定户)征收率调为4%以后,仍按原定税额征税,并相应换算调高营业额。现将调整纳税定额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自收到本文之日起,将纳税人原来有关定额的所有资料一并收回,包括《年度C类纳税人认定审批表》、纳税记录卡(表、簿)等有关资料。然后按照通知精神换算调整营业额,并填妥有关的卡(表、簿),及调整相关的电脑资料。所有调整工作必须于7月份结束。 对实行IC银税卡征税的双定户,各分局要通知所有持卡纳税人在1998年7月底以前到相应银行缴纳其在1998年6月所属期及以前的税额。从1998年8月1日起,1998年6月前(含6月)所属期的税款,到征收分局缴纳。即8月1日起,银行按新的定额、税率征收7月以后的税款,银行电脑资料及IC卡记载的资料作相应调整。 请各分局在贯彻总局通知精神过程中务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行这项工作。并于8月5日前将调整工作情况报市局(征管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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