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9]175号 1999-04-2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发[2007]52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份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内容,仍按照深圳市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深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通知》(深府办[1996]46号)规定执行。 二、《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内容,仍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76号)的规定执行。 附:粤地税发[1999]6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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