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9]17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4-23
摘要:《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内容,仍按照深圳市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深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通知》(深府办[1996]46号)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9]175号              1999-04-23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内容,仍按照深圳市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深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通知》(深府办[1996]46号)规定执行。

  二、《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内容,仍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76号)的规定执行。

  附:粤地税发[1999]6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4月2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