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5]455号 1995-11-22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5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做好在我省的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9间企业(广东处烟草公司、中国烟草广东省进出口公司、广州卷烟一厂、广州卷烟二厂、梅州卷烟厂、韶关卷烟厂、湛江卷烟厂、南雄卷烟厂、南海卷烟厂)及其所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联营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附件:国税函发[1995]5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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