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为纳税人开具银行账号证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税发[1993]446号 1993-11-2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提供银行账号证明的规定,为了方便纳税人,规范开户银行账号证明,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纳税人开户银行账号证明”发给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将填好的“开户银行账号证明”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予以核对无误后加盖银行印章,交由纳税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深圳市税务局 1993年11月24日 附件: 深圳市纳税人开户银行账号证明 开户人(纳税人)名称:________ 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 开户日期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公章) 一九九年 月 日 注:本证明由纳税人填写,送开户银行核对无误,加盖开户银行印章后取回,随同填好的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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