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企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9]522号 1999-11-1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凡在我市从事航空货物运输、铁路货物运输、水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在收取运输费和随同运输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包裹费、中转费及其他杂费时,必须使用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发票中各项收费必须按税率不同分别填列,严禁混合填列。 鉴于航空、铁路货物运输业务票据的特殊性,企业可以自行设计发票式样,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印;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必须仍按原规定使用《广东省深圳市水路货物运输发票》,用票量大或者对发票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自印发票。 从事上述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收取代理费时,必须使用《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 企业自印或购领发票,用完的发票存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及期限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核销,保存以备查。 航空、铁路货物运输发票从2000年1月1日启用。各分局应加强检查和监督,对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代理上述业务的企业不使用我局监制的发票收取上述费用时,按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 1.《广东省深圳市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式样(略) 2.《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式样(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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