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9]52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企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1-19
摘要:航空、铁路货物运输发票从2000年1月1日启用。各分局应加强检查和监督,对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代理上述业务的企业不使用我局监制的发票收取上述费用时,按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企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9]522号            1999-11-19


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凡在我市从事航空货物运输、铁路货物运输、水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在收取运输费和随同运输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包裹费、中转费及其他杂费时,必须使用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发票中各项收费必须按税率不同分别填列,严禁混合填列。

  鉴于航空、铁路货物运输业务票据的特殊性,企业可以自行设计发票式样,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印;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必须仍按原规定使用《广东省深圳市水路货物运输发票》,用票量大或者对发票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自印发票。

  从事上述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收取代理费时,必须使用《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

  企业自印或购领发票,用完的发票存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及期限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核销,保存以备查。

  航空、铁路货物运输发票从2000年1月1日启用。各分局应加强检查和监督,对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代理上述业务的企业不使用我局监制的发票收取上述费用时,按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

  1.《广东省深圳市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式样(略)

  2.《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式样(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19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