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小额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6]68号 2006-10-16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对小额纳税人的管理,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申报纳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基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并征期的适用范围及标准 对正常经营、月纳税(费)额较小的个体定期定额户(简称小额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小额纳税人的标准原则为月纳地税税(费)额在200元(含)以下或年纳地税税(费)额在2400元(含)以下。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申报纳税期限 实行简并征期小额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小额纳税人应纳地税税(费)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按季、半年或年度申报纳税。其具体期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对核定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核定为按半年申报纳税的,分别在6月份、1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核定为按年度申报纳税的,在1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此不符的,按此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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