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1]32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马钢集团公司所属矿山享受独立矿山资源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19
摘要:经调查,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8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马钢集团公司所属矿山企业按独立矿山资源税税收政策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马钢集团公司所属矿山享受独立矿山资源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1]322号        2001-9-19


马鞍山市、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据马钢集团公司反映,其所属矿山企业仅负责铁矿石的开采和选矿,符合国家规定的独立矿山的标准,因此要求享受独立矿山的税收优惠政策。经调查,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8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马钢集团公司所属矿山企业按独立矿山资源税税收政策执行。从2001年8月1日起,对马钢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9月1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