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5]117号 2005-05-18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9]1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了解,当前,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等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其他扣税凭证)审核检查的结果属技术性错误的比例较大。为提高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减少比对不符的发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对稽核比对结果属于缺联、重号、不符发票的其他扣税凭证,应在比对结果下发的当期暂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经国税机关查实后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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