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市国税发[2014]146号 贵港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户执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25
摘要:对进户执法事项不进行统筹管理,放任各部门自行安排进户执法,违反规定擅自进户执法和擅自增加进户执法次数的行为,相关部门要限期纠正并通报批评;对违规执法干扰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贵港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户执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市国税发[2014]146号             2014-12-25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贵港市国家税务局进户执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贵港市国税局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稽查局)反映。

  附件:

  1.年度进户执法计划表

  2.季度进户执法事项审批表

  3.进户执法事项(个案)审批表

  4.委托办理进户执法事项申请表

贵港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25日

贵港市国家税务局进户执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户执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14]144号),为转变税收管理职能,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负担,有效解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户执法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各级国税局工作人员进户执法,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履行进户手续,切实防控执法风险与廉政风险。

  第四条 所有进户执法事项必须经本级国税局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安排税务人员进户执法。

  第五条 市级及市级以下国税局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进户执法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应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对进户执法事项的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进户执法事项的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各级国税局稽查局,没有稽查机构的区国税局设在征收管理股。

  第七条 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制定进户执法管理制度,管理进户执法项目;

  (二)统筹、协调、管理进户执法事项,审定年度进户执法计划;

  (三)审批进户执法事项;

  (四)协调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管辖纳税人的进户执法事项。

  第三章 进户执法管理

  第八条 进户执法管理坚持“年度统筹计划、按季集中审批、上级计划优先、个案从严审批、执法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九条 各级国税局及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时,应首先利用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查询、核实、测算、分析,尽量减少进户执法次数。

  开展信息采集、行政审批、减免税调查、税源调查等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完成,能不进户或者可进可不进的事项,一般不安排进户,必要时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确需进户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以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第十一条 凡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和贵港市国税局已经公告取消的进户执法项目,一律不安排进户执法。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局职能部门需要进户执法的,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本级国税局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进户执法计划表》(见附件1),计划所属期为本年第二季度至次年第一季度;协调小组办公室应结合上级国税局的年度进户执法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做好进户执法事项的统筹协调,经协调小组审议后确定本级国税局的年度进户执法计划。

  各县(市、区)国税局协调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5日前向贵港市国税局协调小组办公室(稽查局)报送《年度进户执法计划表》(见附件1),贵港市国税局应于每年3月20日前下达本级年度进户执法计划,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汇总市、县两级计划,填写《年度进户执法计划表》报自治区国税局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年度内有进户执法计划的职能部门,应于安排进户执法的季度前20日,向本级国税局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季度进户执法事项审批表》(见附件2),协调小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特殊调查事项不适合季度审批的,可依申请进行特殊审批。

  各级国税局协调小组审批进户执法事项,应遵循规范进户执法管理的原则,优先考虑上级已安排的进户执法计划,做好执法资源整合和运行协调,对同一纳税人或同一事项尽可能安排联合进户,避免“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未列入年度进户执法计划而确需进户执法的,应履行个案审批手续,并填写《进户执法事项(个案)审批表》(见附件3)报本级国税局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

  审批个案进户执法申请,对已经安排的进户执法事项应尽量采取联合进户或者委托办理进户方式开展执法。需要委托办理进户执法事项的,由委托方填写《委托办理进户执法事项申请表》(见附件4),经受托方同意后报送协调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局应抓紧建设进户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努力实现执法信息共享。

  第四章 执法联动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局应与地税局建立进户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进户执法事项,加强信息共享。对共管户的进户执法,应通过协商尽量采取联合执法方式执法。

  第十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等在进户执法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及时将案源线索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在税务稽查中发现税收征管问题,应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完善税收征管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局要建立健全进户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进户执法监督,规范进户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对进户执法事项不进行统筹管理,放任各部门自行安排进户执法,违反规定擅自进户执法和擅自增加进户执法次数的行为,相关部门要限期纠正并通报批评;对违规执法干扰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局应结合本办法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细化操作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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