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沈阳市政协第十五届三次会议将我市消费发票放宽额度核入民营小微企业经营成本的提案[第0569号]的答复 单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我市消费发票放宽额度核入民营小微企业经营成本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本条之所以做如此规定,主要考虑到:一是业务招待费的管理。由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管理难度大,各国一般都强调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二是企业的业务招待难以准确划分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进行业务上的招待是一个十分正常的商业做法,但是毫无疑问商业招待又不可避免包括个人消费的成份。在许多情况下,实际上根本无法将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区分开。有的国家甚至规定,如果接受业务招待的个人不将所受招待包括在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中,招待方即不能申报有关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我国现行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总体政策是比较宽松的。所以我们更有必要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管理。 同时,我国在税收上采用的是税收法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沈阳市一级税务机关无权擅自制定税收减免政策,其职责是执行国家发布的各项税收政策。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消费发票放宽额度核入民营小微企业经营成本的税前扣除政策。但是,为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的针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均可以享受到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在原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在精准服务、强化宣传辅导、优化办税流程、改进税源管理模式、推进网上办税和移动平台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实施各项便民、便企纳税服务举措,打造优质的税收营商环境。为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发挥自己的作用。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22563434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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