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利用合伙企业募集资金并对外投资的情形比较常见。 经常看到一些合伙协议,对利益约定往往比较偏向于有限合伙人(LP)。如优先收回本金,优先取得利润等。 在签订合伙协议时,为了确保LP的利益能够兑现,是否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优先分给LP,GP不参与分配? 一、合伙协议是否可约定部分合伙人参与利润分配 (一)合伙企业法规定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则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需要将利润对全部合伙人进行分配(GP可以少分,但不能不分)。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合伙企业是有限合伙,则合伙协议可以对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单独约定,允许将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而不是全部合伙人。 因此,按照《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是否可以将利润只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要看合伙企业的类型。普通合伙企业不可以,有限合伙企业就可以。 (二)税收规定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159文未对合伙企业类型进行区分,无论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均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因此,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无论什么类型的合伙企业,建议合伙协议还是参照税收政策要求约定利润分配比较稳妥。 二、合伙人优先收回本金是否不用纳税 先看一个案例。 A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是创投性质合伙企业)成立于2023年1月,合伙人有甲乙丙丁四人,甲是GP,其他三人是LP。合伙资本5000万元(均实缴)。其中甲投入2000万元,其他三人各1000万元。 合伙协议约定,每年实现利润优先按各LP实缴出资占全部LP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偿还LP投入合伙企业的本金,LP三人本金还清后,甲乙丙丁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A合伙企业的利润。 2023年A合伙企业转让了某公司股权,扣除成本及各项税费后实现利润1000万元(假设纳税调整后也是1000万元),除此外,无其他业务。按照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乙丙丁各分得300万元,冲减各自投入A合伙企业的本金。 问题:甲乙丙丁四人是否需要按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合伙企业在这种情形下不给合伙人做纳税申报,理由是甲没有分钱,不需报税;乙丙丁只收到了本金,没有利润,也不需报税。 按照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这里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基于上述规定,在A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所得约定不明,且各合伙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甲乙丙丁四人需要根据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计算从A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按各自分得的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应分得的经营所得=1000*2000/5000=400万元 乙丙丁各自应分得的经营所得=1000*1000/5000=200万元 小提示:合伙协议可以任性约定,但涉及税收问题,一定要慎重,严格遵守税收政策,才不至于“创造”涉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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