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黑0124刑初8号 胡某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01
摘要:被告人胡某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对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斌未退赔税款,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黑0124刑初8号

  发文日期:2021-05-27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黑0124刑初8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斌,男,汉族,1982年8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小学肄业,原东莞市康源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自治县,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自治县。于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方正县看守所。

  辩护人:丁明佺,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方检一部刑诉〔2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斌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斌为东莞市康源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方正县亿星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为东莞市康源家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司法鉴定:方正县亿星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开票方)给东莞市康源家具有限公司(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发票金额341880.36元,税额58119.64元,价税合计金额400000.00元。东莞市康源家具有限公司将上述4张发票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认证抵扣,认证抵扣发票金额341880.36元,认证抵扣税额58119.64元。

  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胡某斌在贵州省遵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胡某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斌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如果被告人不退赔税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如果被告人退赔税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某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异议,以被告人胡某斌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主观恶意较小、愿意退赃为由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斌为东莞市康源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方正县亿星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为东莞市康源家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司法鉴定:方正县亿星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开票方)给东莞市康源家具有限公司(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发票金额341880.36元,税额58119.64元,价税合计金额400000.00元。东莞市康源家具有限公司将上述4张发票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认证抵扣,认证抵扣发票金额341880.36元,认证抵扣税额58119.64元。

  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胡某斌在贵州省遵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方正县国税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移送相关材料、商丘市国税局关于雎县亮涛绒毛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的协查函、方正县国税局已证实虚开通知书、方正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方正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材料、方正县亿星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信息、方正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胡某斌的中信银行业务凭证、张磊的银行流水、胡某斌手机截图;3.证人李某1、宋某、崔某1、李某2、李某3、陈某1、任某、张某1、王某、刘某、张某2、朱某、邵某、崔某2、成某、廖某、马某、苏某1、周某、胡某、苏某2、苏某3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斌的供述和辩解、同案被告人苏旭华、张磊、孙向某的供述;5.哈尔滨精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6.方正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对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斌未退赔税款,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斌未退缴之税款人民币58119.64元依法继续追缴,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梦颖

  人民陪审员  赵秋萍

  人民陪审员  梁 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佳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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