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内行申145号 马某与国家税务总局BYNE市税务局其他行政行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8-07
摘要: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再审申请人马某向巴市税务局申请公开的涉及征税完税凭证保管期限的法律法规文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政府信息,且巴市税务局已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

  发文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19)内行申145号

  发文日期:2019-08-07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9)内行申1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BYNE市税务局(由原BYNE市地方税务局和BYNE市国家税务局合并成立)。

  法定代表人:杨某穆,局长。

  再审申请人马某因诉国家税务总局BYNE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巴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BYNE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8行终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马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不作为审查被上诉人税务凭证真伪;3.未提供秦玉林是否为税务人员征税的证据并质证;4.未提供销毁税务凭证的证据并质证,导致判决不公。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巴市税务局作出的巴地税告字(2017)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由巴市税务局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再审申请人马某向巴市税务局申请公开的涉及征税完税凭证保管期限的法律法规文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政府信息,且巴市税务局已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再审申请人马某申请公开1999年秦玉林被税务直管机关发文分配入编至乌拉特中旗地税局工作的信息资料文件,因涉及个人隐私,且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又不存在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巴市税务局不予公开该信息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再审申请人马某申请公开的1999年11月11日秦玉林征收高文农业特产税完税凭证线索,再审申请人马某在针对巴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时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已对其该申请事项以不属于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决定已经生效,再审申请人马某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马某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马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侯晓静

审判员 李庆

审判员 博赫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保保

书记员 王保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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