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3]189号 2003-6-16 武汉市、潜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执行工效挂钩政策的请示》(江钻字[2003]18号),要求对其参照以前工效挂钩政策执行工资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09号)《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1999]21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税前扣除的工资支出数额,应严格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符合上述原则的,其发放工资支出数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鉴于其所属分别在武汉、潜江市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分配方案报省局审核后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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