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实施《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金发[2014]1号 2014-2-12 税屋提示——依据渝财规[2019]3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自2019年3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动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请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积极与辖区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拟上市资源的调查和筛选,组织符合条件且有上市挂牌意愿的企业申报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 二、至少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市金融办的沟通和联系,共同加快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进度。 三、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审并核实,履行好推荐入库的职责,对市金融办批复入库的企业,及时督促企业网上填报并更新相关电子信息。(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网络入口:http://cbk.cwf.gov.cn) 四、密切关注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进度,及时报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的重要进展和重大问题。 附件: 1.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 2.改制上市工作联络员回执表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2月12日 (联系人:封朝议、兰云飞,联系电话:67572051、67572088、13594386033、15823556165) 附件1 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引导作用,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我市资本市场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经市金融办审定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企业。 第二章 重点培育企业申报条件 第三条 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上市工作进度(包括与中介机构签约、股份制改造、辅导验收、上报申请材料等)的客观标准,每年评定不超过20家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一)基本条件: 1、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 2、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规范; 3、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4、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计划及安排明确可行,并已纳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持续培育半年以上。 (二)财务标准(满足下列财务指标之一): 1、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 3、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300万元。 第三章 财政补助和奖励 第四条 重点培育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按市级留成部分的85%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从认定当年起3年培育期内上缴企业所得税环比增长超过全市企业所得税年平均增幅的市级分享部分(以自身环比增长为限,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由市财政补助给企业(上市成功后不再享受补助)。 (三)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给予5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后给予50万元奖励。 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备案通过后给予30万元奖励。 以上财政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时间 第五条 申报重点培育企业应向市金融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生产经营情况、上市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市工作进度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附1); (六)企业所在区县金融办或上市工作牵头部门推荐报告; (七)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市金融办每年5月、11月分两次组织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在“重庆金融网”(http://www.cwf.gov.cn)上公示,公示结束后,为企业出具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 重点培育企业申请改制补交所得税财政补助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上市进展情况、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和补交所得税情况等内容); (二)重点培育企业改制补交所得税明细表(附2);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四)企业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五)市金融办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六)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 重点培育企业申请3年培育期财政补助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财政补助的请示文件; (二)重点培育企业培育期内上缴所得税明细表(附3);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四)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五)市金融办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六)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重点培育企业上市或挂牌,申请财政奖励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财政奖励的请示文件; (二)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取得重要进展的证明材料; (三)市金融办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四)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财政补助和奖励的申请及拨付: 财政补助和奖励申请每年分两次进行,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前分别将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逾期不再受理。市财政局审定补助和奖励金额后,将补助和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市金融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为重点培育企业做好改制挂牌上市服务工作: (一)解决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开辟快速通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 (二)组织证券公司、银行等中介机构,为企业开展专业服务,提供融资支持; (三)与各证券交易所开展战略合作,为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 (四)组织开展改制挂牌上市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审定和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 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评定标准和条件对重点培育企业进行年度评价和动态调整,淘汰主要指标落后、各项工作开展缓慢、上市培育工作不积极、上市无望的企业。 第十四条 重点培育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配备改制挂牌上市工作专职人员,及时报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将进行不定期核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重点拟上市企业财政补贴和奖励暂行办法》(渝财企〔2011〕349号)废止。 附件2 改制上市工作联络员回执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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