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第一工程局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179号 1997-04-0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中建一局关于税前列支1996年度上级管理费问题的请示》(建一计财字[1996]第45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254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局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件: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4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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