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大型矿山开采企业,属于高危行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应按一定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 和2% 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这意味着,执行这个《办法》,安全生产费用可以保留一定的结余额。请问高危行业企业按该《办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专户结余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扣除?另外,我公司计划2008 年用以前年度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购进部分安全生产设备,用于危险气体监测和通风系统的改进,请问在税收上能否享受有关投资抵免优惠政策? 安全生产费用,是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上述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时,应遵循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即只有实际发生的支出并且是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在正常的范围内才可以扣除。因此,你公司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专户结余额,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因此,如果你公司购进并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设备符合上述规定的优惠目录范围,则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 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若你公司用2008 年以前年度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购进安全生产设备,还应同时调减以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的结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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