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2-06
摘要: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8号                 2024-02-06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2月6日

  小陈税务学习笔记:

  1.企业: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

  2.“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双方都免,含非居民企业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仅仅是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印花税应税合同不免;

  4.离岸转手买卖: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所以这两个环节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5.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