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1号 2024-02-18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的规定,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符合上述规定且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范围内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新疆税务局确认以下4家税务机关为接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指定税务机关,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将申报表等资料寄送到下述任何一家税务机关即可。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取得的除“稿酬所得免税部分”以外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三)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六)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七)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四、邮寄申报日期的确认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邮寄收据留存 纳税人应索取并留存邮寄回执收据,该回执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留存备查。 六、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一)办理退税 邮寄申报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二)办理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七、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公众服务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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