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发[2012]29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2-02-15
摘要: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每年首次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时,需提交《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登记表》。当年备案,当年有效。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2012]29号     2012-2-15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通知》(云财综[2011]243号)的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暂免收取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发票工本费范围及期限

  发票工本费免收对象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见附件2、附件3)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确定是否属于免收发票工本费范围。

  免收发票工本费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

  二、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程序

  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根据上年度经营情况如实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该纳税人《发票领购簿》业户基本情况页加盖“免收发票工本费”印章,并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纳税人信息管理”中标注“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具体的操作事项省地税局另行下文)以便识别。已备案登记免收发票工本费的纳税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时免收其发票工本费。

  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每年首次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时,需提交《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登记表》。当年备案,当年有效。

  三、印章规格、制作及表格下载

  “免收发票工本费”印章形状为长方形,规格40mm×15mm,字体为仿宋(具体样式见附件5),由各地地税机关按要求制作。《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登记表》可由纳税人自行登录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模块下的“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打印填写。

  四、狠抓落实,确保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

  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尽快贯彻落实并做好宣传工作,设置专门的窗口办理纳税人免收发票工本费的相关事宜,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充分享受免收发票工本费的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五、省地方税务局应将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免收情况按季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税 屋附件:

  1.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通知(云财综[2011]243号)

  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3. 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4. 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登记表

  5. 免收发票工本费印章样式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