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24]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市场监管领域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4-29
摘要:市政府各部门自行建设“双随机”监管系统的,与“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及时、准确地将本部门产生的检查结果等随机抽查检查信息导入“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的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市场监管领域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24〕6号            2024-04-2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促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深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就在本市市场监管领域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深化随机抽查基础制度建设

  (一)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

  按照国务院部署,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杜绝随意检查,形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常态化管理机制。

  正确处理好随机抽查与个案处理、专项检查等的关系。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立即依法实施检查、处置;需立案查处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影响市场秩序的突出风险,通过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加强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二)制定完善抽查事项清单

  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以下简称“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标准和实施办法。市级层面不断完善市级市场监管领域抽查事项清单,各区政府在市级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进一步统筹建立本辖区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可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等平台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对本市统一发布的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行业领域清单中符合抽查工作条件的,纳入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并建立同步动态更新机制。对未列入随机抽查或联合抽查清单的事项,不得擅自开展随机抽查或联合抽查;对已经列入随机抽查或联合抽查清单的,除特殊情况外,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随机抽查或联合抽查。

  (三)建立健全联合抽查“两库”

  统筹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分别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也可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建立市、区两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增强抽查检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变动情况,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

  (四)建设优化联合抽查系统

  依托上海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的“联合抽查”子系统是本市市场监管领域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本操作平台。不断优化“联合抽查”子系统功能,紧密结合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计划制定、名单抽取、结果公示、数据存档等各项抽查检查工作程序,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逐步做到联合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积极探索通过应用移动监管、执法记录设备等信息化工具和远程监管、实时监管、非现场监管等智慧监管手段,不断强化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技术支撑,进一步提高抽查的工作效能。

  市政府各部门自行建设“双随机”监管系统的,与“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及时、准确地将本部门产生的检查结果等随机抽查检查信息导入“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的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

  (五)强化信用激励约束机制

  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将联合抽查的信用信息纳入抽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坚持问题导向,根据抽查对象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将抽查比例频次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事项风险等级挂钩,提高监管精准性。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经营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经营主体,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经营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最近三年存在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或投诉举报多发易发且被查实的或违法违规行为相对集中的企业、行业和领域,列入重点实施定向抽查,增加抽查频次,提高抽查比例。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依法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和处罚结果记于相应经营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通过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促进经营主体增强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切实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二、着力规范随机抽查工作流程和方法

  (一)统筹制定年度联合抽查计划

  各区政府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结合辖区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对未列入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但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的抽查任务或已经列入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但实际工作需要取消的抽查任务,可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更新。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及其调整更新情况都应自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等平台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

  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要科学确定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对同一经营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减少经营主体接受检查的成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及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动态调整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多头检查、执法扰民。

  (二)科学实施抽查检查

  各区政府根据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因地制宜”原则,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联合抽查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检查的,要对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指引,明确抽查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方便基层执法检查人员实际操作,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探索在随机抽查和联合抽查中推行“检查码”运用,增强监管公平公正性。

  对联合抽查中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所需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予以保障。

  (三)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自对该检查对象的检查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平台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更多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教育整改等措施,引导和促进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对应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予以惩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抽查结果在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与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

  (四)完善联合抽查实施办法

  要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进一步优化联合抽查组织方式,持续提升协同监管能力,实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随机抽查且可同时开展的,原则上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实施联合抽查。各区政府要结合本区情况,探索可常态开展、可复制推广的联合抽查具体模式和工作机制。各部门对牵头负责的联合抽查领域,要结合任务特点和监管需要,制订完善联合抽查实施方案。本市将探索建立联合抽查实施办法,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抽查程序、抽查方式、信息公示、检查执法人员管理、检查结果认定与应用等工作流程,加快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三、建立完善成效责任机制

  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综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分析,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未按照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检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追究责任的。

  在随机抽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或监管条件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追究责任的。

  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商务、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农业农村、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税务、统计、绿化市容、知识产权、消防救援、海关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要落实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强协调合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会商,共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组织开展工作考核评估,研究制定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工作制度,并可根据需要组织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联合抽查。

  各区、各部门要从适应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执法业务培训和干部队伍建设,整合监管力量,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本实施意见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本市在《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基础上,修订形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政府于2019年5月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5号),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鉴于该文件即将到期和经济社会发展,本市及时开展修订工作,并形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近日由市政府印发。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的内容如下:

  (一)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一是明确总体目标,提出“促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深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总体目标。二是明确工作任务,提出“结合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进一步优化联合抽查组织方式,持续提升协同监管能力,实现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三是明确清单管理,按照“应纳尽纳”的工作要求,提出“对本市统一发布的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行业领域清单中符合随机抽查工作条件的,要纳入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并建立两份清单的同步动态更新机制”。

  (二)完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推进机制。一是改进联合抽查方式,提出“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随机抽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实施联合抽查,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二是提升抽查规范性,增加“各部门对牵头负责的联合抽查领域,要结合任务特点和监管需要,制订完善联合抽查实施方案”的内容。三是加强监管互动,提出“探索在双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中推行‘检查码’运用”,以提升经营主体对监管的认可度和获得感。

  (三)运用更加丰富的监管手段。提出“积极探索通过应用移动监管、执法记录设备等信息化工具,以及远程监管、实时监管、非现场监管等智慧监管手段,不断强化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技术支撑,进一步提高随机抽查的工作效能”。

  (四)细化“信用+风险”抽查方式。将随机抽查比例频次与抽查对象的“信用+风险”抽查方式细化,增加“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经营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经营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经营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的内容。

  (五)其他修订项。一是根据当前新情况、新要求,修改文件名称、目的意义、工作要求等。二是强化抽查结果运用,增加“对抽查发现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更多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教育整改等措施,引导和促进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内容。三是修改部分表述,将“市场主体”修改为“经营主体”,“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修改为“‘互联网+监管’系统”。四是提出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商务、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农业农村、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税务、统计、绿化市容、知识产权、消防救援、海关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要落实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强协调合作,共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组织开展考核评估,研究制定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工作制度”。

  (六)关于实施日期。本实施意见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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