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规[2024]8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5-17
摘要:稳岗返还政策适用范围为在本市参保、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4〕8号          2024-05-17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助力企业发展作用,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4〕4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返还范围

  稳岗返还政策适用范围为在本市参保、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申请条件

  1.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2.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用人单位的裁员率不高于20%。

  对于2023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满1年的用人单位,裁员率=1-(2023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自然减员人数)/2022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对于2023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裁员率=1-(2023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自然减员人数)/2023年失业保险参保首月参保人数。

  本通知自然减员人数指职工退休、死亡的人数。

  (三)返还比例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按60%返还。企业划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四)资金使用

  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规范使用稳岗返还资金。

  二、经办流程

  (一)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实行“免申即享”方式发放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将经初步数据比对筛选的用人单位名单下发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向用人单位发送确认信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确认信息的用人单位审核其裁员情况、稳岗返还资金等,审核完成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和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上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通过后,稳岗返还资金于次月发放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对公账户。

  (二)对下列情形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向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进行调整。

  1.符合适用范围但未被识别的;

  2.对企业划型有异议的;

  3.认为本单位符合条件但不在公示名单的。

  (三)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稳岗返还政策范围,但不适用“免申即享”,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劳务派遣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稳岗返还资金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不裁员、少裁员的用人单位返还失业保险费,有利于强化激励,引导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要充分认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二)优化经办服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优化“系统自动申请,单位免申即享”的服务模式,力争做到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享尽享。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审慎甄别资格,提高单位认定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严防冒领、骗取现象。要建立数据交换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失信企业数据核对工作。

  (四)严格监督管理。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于有骗取稳岗返还资金的单位,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政策,加强舆论引导,扩大政策知晓度,使用人单位及时了解政策内容,知悉办理程序,方便快捷享受政策。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5月17日

2024年上海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问答

  一、哪些用人单位可以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在本市参保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一)2023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被列为严重失信企业不具备政策享受资格。

  二、稳岗返还的标准是多少?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按60%返还。

  三、裁员率如何计算?

  对于2023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满一年的用人单位,裁员率=1-(2023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自然减员人数)/2022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对于2023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裁员率=1-(2023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自然减员人数)/2023年失业保险参保首月参保人数。

  其中,自然减员人数指职工退休、死亡的人数。

  四、用人单位如何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实行“免申即享”方式发放补贴。用人单位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网上办事自助经办平台确认相关信息。

  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稳岗返还政策范围,但不适用“免申即享”,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五、何时可以收到稳岗返还资金?

  用人单位确认享受补贴相关信息,并经由区级人社部门完成审核,市级人社部门完成公示后,对于无异议的用人单位,稳岗返还资金于次月发放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对公账户。

  六、用人单位如对信息或公示有异议,如何解决?

  用人单位可向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区人社部门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即进行调整,区人社部门将有关调整情况反馈用人单位。

  七、用人单位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如何使用?

  稳岗返还资金按政策规定应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八、如想进一步了解政策,有什么对外咨询渠道吗?

  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咨询电话:12333;各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咨询方式如下:

各区稳岗返还工作对外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 咨询地址 联系方式 服务时间
浦东 浦东新区就业促进中心 浦东南路3995号 58801799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6:30
黄浦 黄浦区就业促进中心 黄浦区南车站路525号 63133808
静安 静安区就业促进中心 万荣路908号 62951155
徐汇 徐汇区就业促进中心 南宁路999号 24092222*3010
长宁 长宁区就业促进中心 武夷路517号 62400032
普陀 普陀区就业促进中心 宁夏路627号 62547410
虹口 虹口区就业促进中心 曲阳路191号 65072590*6112
杨浦 杨浦区就业促进(人才)中心 江浦路728号 55217378-8036
宝山 宝山区就业促进中心 宝山区宝杨路1026号 55369123*4
闵行 闵行区就业促进中心 莘凌路130号 33885187-206
嘉定 嘉定区就业促进中心 嘉戬公路118号 59986244
松江 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 松江区荣乐东路2378号 67848665
青浦 青浦区就业促进中心 青浦区公园路200号 69717313
金山 金山区就业促进中心 山阳镇板桥东路900号 67961325
奉贤 奉贤区就业促进中心 人民南路150号 67119647
崇明 崇明区就业促进中心 崇明区南门路118号 69693306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