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022-7-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现将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年、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规定如下: (一)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附件)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税 屋附件: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日 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2022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实施公告》)。《印花税法》和《实施公告》均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印花税法》和《实施公告》在我省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发布《公告》,明确征收管理有关事项,促进税法遵从,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二、公告内容 (一)关于应税合同的纳税期限 《公告》明确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合同实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将应税合同的申报缴纳期限规定为按季,主要是考虑到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覆盖范围广、书立合同行为频次高,按季申报可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同时又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等其他财产行为税税种纳税期限一致,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对于不经常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允许其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关于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期限 《公告》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按季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三)关于应税营业账簿的纳税期限 鉴于绝大多数纳税人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变动较少,《公告》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申报缴纳。 (四)关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的纳税期限 《公告》明确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书立的应税凭证实行按次申报缴纳。需要注意的是,书立应税凭证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应税合同或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施行时间 公告作为《印花税法》和《实施公告》的配套征管措施,与《印花税法》、《实施公告》等法律、总局规范性文件同步实施,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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