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市GH百货有限公司涉税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6-08
摘要:T市GH百货有限公司涉税案 一...

{计算公式:应缴增值税=合理费用÷毛利率×征收率     毛利率为10%}

以上合计 2002年度应缴增值税254393.92元,已缴增值税5198.08元,少缴增值税249195.84元。

2000年和2002年共计少缴增值税275573.20元。

四、案件处理意见、依据和执行结果
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汇总后,认为案情重大及时建议稽查局领导将此案交由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经过审理作出如下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1、根据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及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对该单位追缴少缴的增值税275573.20元,并从少缴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给予涉税罚款128009.22元,按稽查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

2、根据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以及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的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的税款275573.2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分阶段分别按千分之二和万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

3、对上述查补的税款除限期缴纳外,要进行帐务调整,其帐务处理按照国税发(1998)4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十一条及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4、从偷税比例和金额上看,该单位已构成偷税罪,决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该单位按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分别缴清了增值税275573.20元,滞纳金77340.87元,罚款128009.22元。合计:480923.29元,并做了相应的帐务调整,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五、工作建议
1、案发原因简析
该案件是一小规模纳税人利用会计电算化设立帐外帐进行偷逃税款的典型案例,偷税数额之大,手段之巧妙,性质之严重不低于一般纳税人的违法犯罪,当前,实施精细化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决不可以掉以轻心,应引起各级税务机关高度关注。分析其偷逃税款的原因:一是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还非常淡薄,依法诚信纳税的观念、自觉性还较差。二是虽然年年进行税法宣传,但税法宣传还没有起到应有作用和效果。三是征管水平、精细化管理还有不足之处,还存在让纳税人可钻的漏洞。四是稽查力度还不够,对一般纳税人检查较为重视,却忽视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检查。

2、稽查、征管改进意见和建议
(1)严查、严打。该百货有限公司在利益的趋动下,为达到偷税的目的,采用电算化高科技术,设立“帐外帐”的方式,把占经营比重很少的零售部分进行申报纳税,而将主营的批发业务另帐核算,偷税手段较为隐蔽,在检查中要注意帐面检查与实际经营调查相结合,特别注意其存货地点的检查,掌握企业实际的经营情况,发现疑点,挖掘“账外账”,对其严厉打击。

(2)措施得力。检查中往往发生突发事件,如本案中的“围攻”等,在特定情况下,检查人员一定要镇定、稳妥,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避免矛盾的激化,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3)突出重点。由于稽查力量较为薄弱,平时只顾及重点企业和举报、协查工作,却无暇顾及小规模纳税人的检查,因此,在今后工作中,要加大税务稽查力量,加大税务检查面,严厉打击税收涉税违法犯罪,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震慑作用。

(4)加强管理。各税务主管机关,应加强对小规模企业的建帐建制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商业企业要加大管理力度,充分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做到真正的管理到位,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企业,应及时敦促企业完善财务核算体制,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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