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丹江口市国税局完成对一家电器销售企业的纳税检查,查处该纳税人收到电器生产厂家安装维修费用,而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行为。按照规定,该公司除了补缴税款以外,另被处以税款0.5倍的罚款。 按照丹江口国税稽查工作计划,稽查干部小张和另外一位同事,对这家电器销售企业2007年以来纳税情况实施稽查。当他们达到企业的电器卖场后,发现“终身保修”的字样四处可见。在进户前的稽查准备中没有发现账面异常的小张,顿时意识到企业有可能在“终身保修”做文章。小张向卖场工作人员打听,了解到该公司的“终身保修”的内容:在电器正常使用年限内,所有更换的零配件全部免费,而且上门维修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般情况下,太多数电器经销商的保修期限为1年或2年,而且保修费用均由电器生产厂家提供,为什么这家企业保修的做法如此不符合常理呢?于是,小张把检查的重点锁定在企业与电器生产厂家的结算往来上。通过对账簿与记账凭证的审核,发现该公司2007年以来,先后从两家电器生产企业取得安装维修费66335元,列为其他业务收入,而没有进行申报纳税。“我们认为,我们卖电器的收入应该申报纳税。厂家给我们的安装维修费,只能算是其他收入,不该交税。”该公司杨经理如此解释道。 显然,这是该公司的误解。稽查干部小张说,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企业取得的安装维修费,从性质上看与销售量挂钩,理应如此处理。通过计算,应冲减进项税金9638.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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