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油函[1994]13号 1994-04-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实施新税制的精神和要求,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1.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2.中油公司记载资金的账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 3.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89]国税油政字第31号文和[89]国税油政字第50号文中,对中油公司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1994年4月2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